环境权是以全球环境危机为背景提出来的一项权利,反映了人类对于自己与环境关系的重新认识以及保护环境的法理诉求。
一
环境权与发展权一样,都是在冷战趋于缓和,时代发生重大转变之际提出来的。随着各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污染和世界范围的资源稀缺日益严重,威胁到人类自身安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大会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提出了环境权问题。该宣言指出,“人类环境的两个方面,即天然和人为的两个方面,对于人类的幸福和对于享受基本人权,甚至生存权利本身,都是必不可少的”。“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此后,一些国际文件把环境与人权联系起来,一些国家也把环境权条款明确写入了宪法。
事实上,人们实现包括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一切权利,都必须以有一个良好环境(a good environment)为自然前提。环境权不会因为人的身份、地位不同,或者国家经济水平、政治制度和文化背景不同而有所不同,它是一种“普遍的权利要求”。权利的另一面就是义务,人们拥有享用良好环境的权利同时,也必须承担维护这个环境的义务。保护环境既是道义上的要求,也是具有法律性的义务。
环境权的主体并非单独的权利个体(不一定具体到个人,也可以是任何行为体),因为环境的最大特点就是公共性或共享性,个体的环境消费不会影响他人的同样消费(即非排他性);即使个体并未承担生产环境公共品的成本,他也能“自动”(不管喜欢与否)享受环境公共品带来的正反两方面的效应——正面是环境公益,负面是环境公害。这样,环境权就是一项兼具(个体)私益性与(集体)公益性双重属性的权利。环境权的公益性质(公权所要保护的)强烈地表现为对环境完整性、持续性的保护,但这种完整性、持续性不仅是一个抽象,同时又反映了个体性、当下性的私益性质(私权所要维护的),这里的核心就是承认人所享有的某种权利,亦即人权——环境权体现了围绕(environ)着人的(即以人为中心,或“以人为本”)、事关人们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整体效益与个体效益、环境长远效益与眼前效益的统一——既是个人的权利,又是集体的权利,既是“代内的”(同一代人)权利,还是“代际的”(当代与后代之间)权利。
二
环境权把人权和环境保护结合了起来,追求在现有条件下人类生存和发展环境的自然条件优化。“环境问题无疑为人权问题增加了一个新的方面。首先,它再次表明所有人权是相互密切联系的;第二,人权问题实际上与人类社会的一切其他进程特别是从经济发展到科技进步的进程不可分。人类社会进一步发展最可接受的模式是可持续的发展”[1]。作为个人的环境权确认自然人享有在适宜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权利和履行保护环境的义务。但环境权又是一种集体权,是个体意义上的公民环境权和整体意义上的人类环境权的结合。从时间跨度看,当代人作为环境受益人享有环境权,同时作为受托人为后代人行使保护环境的义务,也就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而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环境权的代际特征决定了其权利主体不仅指当代人,也包括了后代人,当代人在满足需要,维护自身环境权利的同时,不能伤害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发展能力。在这个意义上,环境权又是可持续发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