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防法和公安部各项法律规定,从火灾调查的的组织领导、火灾事故调查程序、火灾事故挡案建立等方面入手,通过不断的总结管理经验,在每个环节都做了细致的要求,保证了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的规范化。
一、坚持领导负责制。火灾调查是一项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为此大队的领导进行分工保证每起需要建立火灾档案的火灾都有一名大队领导进行负责,并亲自到火场参与调查。同时做好调度、协调工作,并指导和监督大队的参谋严格按照火灾调查的程序完成火调工作。
二、规范法律文书。大队从文书的规格、版式、内容等方面入手,对《封闭火灾现场通知书》、《火灾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火灾原因认定书》、《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等近20类的法律文书进行了详细的规范,保证火灾调查中的每一环节都依法进行。
三、严格落实火灾调查工作中纪律。为了保证火调工作的公正,大队除了严格依照法律进行的同时还加强了火调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火调人员各项工作汇报制,防止火调人员单独和事故责任人进行私自会见并积极落实“回避”制度。
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有哪些?
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有:放火、电气、违章操作、用火不慎、玩火、吸烟、自燃、雷击以及其它因素如地震、风灾等引起
一、当前火灾调查工作,尚且存在如下几点突出问题:
(一)火灾调查队伍人少质弱且不够稳定。由于整个消防监督人少事多,有的地方任务繁重与人员配备还不相适应,造成火调工作“没人干”;火灾调查工作太累又清苦,干部进步受限,造成火调岗位人员流动性大,骨干难以保留,部分防火干部“不愿干”;火灾调查技术要求高、调查难度大、处理事情复杂,有的人员业务素质缺乏和责任意识不强,导致火调工作“不会干”和“干不好”。火调队伍人少质弱且不够稳定是导致火灾调查法定职责落实不到位的主要原因。基层大队兼职火调人员难以适应工作的需要,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火灾事故调查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基础性工作,对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求较高。而目前火调人员大多数是“半路出家”的兼职人员,客观上造成业务不精,整体素质低下,主要表现在:一是业务水平差,没有系统学习火调专业知识。二是认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不是重证据,而是主观臆断,导致草率处理火灾现场,造成勘查取证不足。没有重新认定、行政诉讼,那是侥幸,而且基层大队从事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人员大多身兼建审、防火监督等工作,兼而不专,得过且过,存在着只要把火灾事故摆平即可的错误认识。
(二)火灾调查任务重,调查质量不高虽然近年来在调查力度上有较大提高,但是基层火灾调查任务还相当繁重,火灾调查工作周期较长、繁琐,加上人员不足、责任意识不强和业务素质不高,火灾调查疲于应付和糊过且过,导致火灾调查率、查清率、办结率还不够高。部分火灾调查质量也不高,存在现场勘验不细致、履行两案办理程序不够严格规范、火灾原因、责任认定证据和依据不够充分和准确,甚至个别亡人火灾也采用了简易调查程序等问题;有的单位领导还不够重视,对亡人火灾、较大以上火灾的,未按规定由分管领导负责现场勘验工作。有的火灾调查不及时、拖延时间过长,造成最后认定工作十分被动;有的工作过程不够透明,现场勘验、痕迹物品提取等未落实现场见证人见证,认定结论不向当事人事先告知沟通,造成当事人与公安消防机构之间产生矛盾,引发行政诉讼和信访事项,产生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三)“两罪”刑事案件办理能力较弱。火调人员一方面调查火灾,另一方面还要办案。多数人员存在不会办理或不愿办理现象,有些达到办案追诉标准的火灾因未依法履行办案程序而不了了之。公安消防机构目前的办案知识、办案经验不足,侦察手段、人员控制手段和羁押设施缺乏,是束缚消防机构办案的因素,公安消防机构办案从审批程序到具体实施仍然依靠公安机关。
(四)火灾调查难度大,技术手段应用不够。火灾现场受燃烧、灭火、破拆及抢救物资等影响,很难保持火场痕迹物证的原始状态,甚至导致现场物品移位、毁坏和燃烧痕迹的毁灭,给火灾调查增加了很大难度。而且导致火灾的原因越来越复杂,很多火灾的发生与产品的结构性能、生产工艺、操作规程、环境等各种因素有关,火调人员受各个领域知识面的限制,增加了火灾调查中发现、提取证据的难度。在火灾现场勘验中,火调装备器材的应用不足;在专业性较强的火灾中未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与调查;有的需要实施技术鉴定方可确定有关情况,却未按要求进一步送检等,导致认定结论不准确,甚至外行。
二、贯彻公安部108号令,改进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几点措施今年5月1日,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108号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正式实施,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做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新的消防法律和规定的颁布实施,既是新形势下改革和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减少和预防火灾事故的重大举措,同时也为公安消防部门改进火灾事故调查方式、方式,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水平提供了难得机遇。
(一)进一步提高对火灾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火灾原因认定不准确、责任不清,不仅会影响公安消防机构的形象和声誉,还会影响当地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该从讲政治的高度,本着对党和人民、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在工作上给予大力支持,下大力度抓好火灾调查工作。对稍微有点规模和影响的火灾,各级领导要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加强对火灾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要加强与人民群众的相互沟通,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根据新消防法及《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要求,要开展好说理式执法工作,有效及时接受群众信息反馈,事先告知解释,避免误解、猜忌,减少信访。对已信访的,要积极妥善做好解释、复查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规范火灾调查行为。
一是积极探索灭火和火灾调查联勤机制。要切实做好灭火救援人员与火灾调查人员的工作衔接,在中队出警扑救火灾后,第一时间封闭火灾现场、实行简易程序调查和及时通知防火人员到场开展火灾调查以及工作交接等方面研究工作措施,可根据火灾情况类型进行分工调查,确保内部衔接到位,不遗漏火灾调查。同时也鼓励灭火人员了解和掌握一定的火灾调查和现场勘验知识,明确火场保护对火场勘验的重要作用。在火情侦察阶段,应注意发现和保护最初起火部位和起火点及燃烧蔓延痕迹,为火灾调查提供线索。
二是建立和落实区域协作调查机制。为弥补火调人员的不足,各级公安机构消防机构要建立和发挥区域协作机制,就近集中火调力量开展火灾调查工作。同时要发挥公安派出所作用,协助做好现场保护、调查询问、控制嫌疑人、简易调查等火灾调查工作。
三是严格规范调查程序。新的法律法规在火灾事故认定、损失统计、调查期限、复核等方面作了新的规定,主动研究新《消防法》和配套规章中有关火灾调查的内容,把握好与原有工作的衔接,对新的程序要尽快适应。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开展调查,现场勘验要及时细致全面,各类证据要会收集、固定和辨别,逻辑推理要严谨,努力查清火灾事实和原因,加强对灾害成因的调查分析。同时要讲究火灾调查和办案时限,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结案件。
四是加大办案力度。2008年6月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公通字[2008]36号),凡后果达到公安部规定的标准的,要严格刑事执法程序,严肃对火灾刑事责任人的追究。同时在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调查中查出有违法事实、证据确凿、依据充分的,对火灾责任人要依法实施处罚。
(三)要进一步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开展火灾调查工作。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向装备、向科技要战斗力。要配备火灾调查必要的交通工具、警戒装备、通讯设施和个人防护装备,进一步完善火灾现场勘查器材配备的科学性和适用性,现场勘验要讲究科学,对已配备的勘验器材和装备要积极运用,进一步提高火灾原因调查的技术含量和专业水准。要充分吸收社会有关技术力量组成专家组,补充消防机构技术力量的不足,参与一些重大、疑难火灾的调查。对火场痕迹物证的辨别,要积极依靠火灾痕迹物证鉴定机构或实验室开展技术鉴定,更科学、更准确地提供技术依据。各公安消防机构还要高度重视火灾调查案例的分析研究工作,注意收集积累典型火灾调查案例,总结调查技术和办案经验,加强火调业务交流,提高火灾调查人员素质和火灾调查工作水平。
(四)要进一步加强火灾形势分析研判、指导消防监督监督工作公安消防部门作为消防工作的重要职能部门,要加强火灾形势及火灾成因分析研判,切实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全面掌握本地区火灾形势,正确把握地区火灾动态走势,并作为谋划和开展防火、灭火工作的重要依据,进而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做到精确指导,准确打击,及时消除可能致灾的各类火灾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不稳定因素,努力创造和谐消防新局面。
以上是本人对贯彻落实新《消防法》及公安部108号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进一步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一些粗浅的看法,观点不一定正确,希望以此文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希望更多专家和同仁对如何贯彻执行新《消防法》及公安部108令,对如何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提出更好、更合理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