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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厨垃圾处理制度

餐厨垃圾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市容环境卫生 ,制定本办法。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的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处理的日常管理。 本市环保、工商、公安、农业、经济、食品卫生、质量技监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本市鼓励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 食品加工单位、饮食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承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义务。 第七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度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 第八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别单独收集。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应当符合市市容环卫局规定的条件,并在首次收运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备案。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微生物处理设备处置厨余垃圾的,其微生物处理设备应当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自行收运、处置的情形外,餐厨垃圾应当由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收运、处置单位进行收运、处置。 第十条 经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的生活垃圾收运单位为同一区域餐厨垃圾的收运单位,负责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运。 第十一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收运餐厨垃圾时,其收运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应当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予以确认。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将餐厨垃圾送交处置单位时,应当由处置单位对送交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予以确认。 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餐厨垃圾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状态。 第十二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建立收运记录台帐,每季度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上季度收运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置单位等情况。 第十三条 厨余垃圾处置单位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由市市容环卫局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应当在加工工艺上具备全过程封闭化处置的条件。 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招标确定的厨余垃圾处置单位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以下统称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的名称、处置种类、经营场所等事项。 第十四条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并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置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置餐厨垃圾的,应当按照《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取得环境安全许可证的微生物菌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建立处置记录台帐,每季度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上季度处置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等情况。 第十六条 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单位申报的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等情况汇总后,报送市市容环卫局。 第十七条 除自行利用微生物处理设备处置厨余垃圾的情形外,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收运单位收运的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等,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指定的机构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具体的缴费标准和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 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按照收运种类、数量,向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支付收运费用;按照招标处置的有关协议,向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支付处置费用。 第十八条 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 (二)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 (三)将厨余垃圾作为畜禽饲料; (四)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 (五)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运; (六)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第十九条 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等行为,可以会同工商、环保、农业等相关管理部门联合查处。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条 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 15 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 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 餐厨垃圾产生量连续 3 年低于同行业平均产生量的单位,由市市容环卫局公布其名单,并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的奖励办法,由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 本市对违反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规定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招标收运、处置协议;被解除协议的单位 3 年内不得参加本市垃圾收运、处置的招标。具体的记分办法,由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对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容环卫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办理申报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未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未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3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收运、处置台帐或者未申报收运、处置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可按每吨(不满 1 吨的,以 1 吨计)500 元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 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将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或者提供给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 3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非经营性活动中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容环卫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事人对有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小学食堂餐厨垃圾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校食堂“餐厨废弃物的管理,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杜绝食品安全 隐患,保障师生身体健康。特制定餐厨垃圾管理制度。 一、食堂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 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二、食堂必需按要求采购合格的食用油脂,严禁采购使用“地沟油”和非正 规来源的食用油。 三、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 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四、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食品原料粗加工时产生的垃圾(菜 叶、根须、动物内脏、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入桶加盖,运往校园东北角的 生活垃圾集中箱内,由环卫工人转运处置;泔水类垃圾(食物残渣、饭、菜、汤 水、锅底等),按规定倒入专用的泔水桶,回收给养殖场和养猪专业户;废弃油 脂类垃圾(废弃的厨房煎炸油、烧烤动物时产生的废油等)禁止直接倾倒入下水 沟,应使用专用容器存放,定点回收处置。 五、泔水类垃圾按要求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书,注明泔水类垃圾回收仅限 养殖使用,不得另作他用,并索取回收方的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养猪专业 户无执照的由所在村委出具养殖证明)。 六、废弃油脂类垃圾禁止销售给个人用于废油加工,应回收给取得合法资格 的油脂加工企业,并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注明废弃油脂回收处理的用途,并 索取回收方的营业执照等合法资质证明材料。 七、餐厨废弃物处置要安排专人建立完整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 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报告校总务科,并接受监督检查。 八、后勤处加强对食堂食用油索证索票制度和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 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食堂,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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