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高作业概念
在施工现场,常常借助于登高用具或登高设施,在攀登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这类作业称攀登作业,亦称登高作业。
攀登作业主要是利用梯子攀登和结构安装中的登高作业。这类作业较易发生危险,因此,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该考虑并确定施工所需要的各种登高和攀登设施。一般地说,各种登高行动应尽量利用现成条件,如借助于建筑结构和脚手架上的登高梯道或载人的垂直运输设备,如施工用电梯等。所以在整个施工工期内,所有各类人员的上下,都必须在规定的通道上行走,不允许在阳台之间等非正规通道作登高或跨越,也不能利用吊车臂架或脚手架杆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二、高处作业的含义
所谓高处作业是指人在一定位置为基准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国家标准GB3608—93《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根据这一规定,在建筑业中涉及到高处作业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在建筑物内作业时,若在2M以上的架子上进行操作,即为高处作业。
为了便于操作过程中做好防范工作,有效地防止人与物从高处坠落的事故,根据建筑行业的特点,在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对建筑物和构筑物结构范围以内的各种形式的洞口与临边性质的作业、悬空与攀登作业、操作平台与立体交叉作业,以及在结构主体以外的场地上和通道旁的各类洞、坑、沟、槽等工程的施工作业,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均作为高处作业对待,并加以防护。
脚手架、井架、龙门架、施工用电梯和各种吊装机械设备在施工中使用时所形成的高处作业,其安全问题,都是各工程或设备的安全技术部门各自作出规定加以处理。
对操作人员而言,当人员坠落时,地面可能高低不平。上述标准所称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通过最低的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而所谓最低的坠落着落点,则是指当在该作业位置上坠落时,有可能坠落到的最低之处。这可以看作是最大的坠落高度。因此,高处作业高度的衡量,以从各作业位置到相应的坠落基准面之间的垂直距离的最大值为准。
三、高处作业分级
坠落高度越高,危险性就越大。所以,按照不同的坠落高度,高处作业又可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的四个等级,其相应的高度分别是2m~ 5m,5m~ 15m,15m~30m,30m以上。
由于并非所有的坠落都是沿垂直方向笔直地下坠,因此就有一个可能坠落范围的半径问题。即考虑最低坠落着落点时,应同时确定一个坠落的范围圈作为依据。当以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为R,以作业位置至坠落高度基准面的铅直距离为H时,国家标准规定R值与H值的关系如下:
(1)H=2m~5m时,R为3m;
(2)H=5m~15m时,R为4m;
(3)H=15m~30m时,R为5m;
(4)H>30m时,R为6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