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督监察是指国家政府机关为主体实施的,他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监督检查作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监察属国家劳动安全健康监督范畴之内。前面已经介绍了《安全生产法》是属于《劳动法》的体系范围,是《劳动法》的一个分支和补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是指国家法规授权在国家某一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监督机构,以国家名义并运用国家权力,对生产经营单位、企业、事业和有关机关履行劳动安全职责和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方针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纠正和惩诫的工作。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总则第九条中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因此,可以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就是各级经贸委部门内所设置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站在国家的角度上,对全国从事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及各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履地安全职责和执行《安全生产法》以及有关国家安全生产的其他法规、政策、方针等,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规所进行的协调、监督、纠正和惩诫工作。其含义包括如下内容:
(1) 这种监督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监督
各级经贸委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置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具有一定的强制权限,具有对监督对象即生产经营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揭露、纠正、惩诫其违章失职行为的职责,以保证《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政策的施行。但其又与检察机关有明显的区别。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干预。检察机关的职责主要是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公民的犯罪进行法律监督,对刑事案件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并监督判决的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属于政府部门,是行政执法机构。它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国家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受理尚不够刑事处分的行政违法案件,并运用行政制裁手段予以惩诫。
(2) 国家安全监督是从国家的角度出发,并运用国家行政权力进行的
第一, 国家安全监督机构具有特殊的行政法律地位。其设置原则、领导体制、职责权限、监督人员的任免等都是由国家法律规范所确定,不同于一般行政部门的内设机构。它虽然与被监督的对象没有职务上下级的关系,但是依据国家法律规范的规定,两者之间构成行政执法机构与法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机构可以采取包括强制手段在内的多种监督检查形式和方法执行监督任务。
第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监督活动是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的,是向政府和法律负责的,不受部门或行业的限制,不受用人方面或被用人方面的约束,具有公正的第三方的特征,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利。
第三,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活动,是运用国家行政权力进行的。它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确定力、约束力和强制力。因而它的活动具有法律权威性和国家强制干预的特征。
第四,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过程是有组织地实现监督目的的过程,是系统地发挥安全生产监督职能的过程,是一个随动跟踪的动态控制过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政执法过程。它的监督过程不能背离《安全生产法》所赋予的职责进行,同时又要对《安全生产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执行情况和后果负有责任。其监督活动是整个生产安全工作的组成部分,最终目的是为保护从业人员和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为促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