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即“国际消费者权益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并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安全保障、获得产品正确资料、自由决定选择以及要求赔偿和要求保障有益的健康环境等权利。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它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从这一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地方各级协会也都要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大规模的宣传活动,运用各种方式介绍消费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唤醒、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促进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2000年“3.15”期间,中国消费者协会推出“3.15标志”。它是中消协推出的一种信誉认证,是对所有行业,商品、服务质量上乘,接受消费者协会调解的骨干企业的认可和证明。任何产品申请使用“3.15标志”,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考察审核程序,从而确保“3.15标志”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3.15标志”以中国消费者协会会徽图形为上方图形,同时加注“3.15”字样。此标志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优质商品或服务的一种认可和证明,二是使企业履行做出的承诺:即发生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时,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协商不成,经营者自愿接受消费者协会的调解意见,以避免小额争议久拖不决。
●中国消费者协会推出“3?15标志”的目的有四:
一是便于更有效地解决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从而使消费者协会能更好地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
二是对优质商品及服务的一种证明,便于消费者择优购买;
三是通过使用便于识别的统一标识,帮助广大消费者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行之有效地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安全、健康消费;
四是有利于扶优限劣,增强企业竞争力 《3.15标志》用中国消费者协会会徽图形来表示。该标志所有权属中国消费者协会。该标志为注册商标图形,受《商标法》保护。 该图形作为消费者协会会徽时,加注某某消费者协会字样,代表消费者协会组织;只展示会徽图形时,即作为《3.15标志》,她是对商品或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维权监督标志,也是优秀企业及其优质产品承诺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接受和服从消费者协会调解意见的消费信誉标志。这样确定的寓意和益处是:1、具有不言而喻的权威性;2、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认同度;3、体现了加强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消费、促进经济发展的宗旨;4、具有较强的视觉冲击力,便于广大消费者识别,为企业界所接受。
《3.15标志》具有以下功能:1、社会监督功能,即发挥消费者协会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职能,对消费热点尤其是新产品、新领域进行日常有效监督,扶植优质商品和服务,保障广大消费者安全放心消费。2、消费维权功能,即使用《3.15标志》的企业,必须事先公开做出承诺,当与消费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其他渠道不能及时解决时,自愿接受、服从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处理意见,从而保证消费者受损害的问题能及时公正地得到解决。3、信誉证明功能,由于被许可使用《3.15标志》者都是业内的排头兵或是骨干企业,产品质量和服务信誉优良,通过中国消费者协会的验证和日常监督检测,其品质值得广大消费者信赖。4、消费引导功能,即通过《3?15标志》这样亲切贴近普通消费者而又统一、便于识别的标志,方便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帮助做+出正确消费选择,从而实现科学、合理、健康、安全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