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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局的特点

   诈骗是犯罪手法中很特殊的一类犯罪,其完成至少在当时需要被害人的完全配合,所以说诈骗案必定有其特别之处。骗局的种类千差万别,但总体上一定具备两个特征之一,或是全部,即贪婪和恐惧。

  贪婪与恐惧与其说人性的弱点,不如说更是人性中的特点。恐惧与贪婪直接对应着人的安全感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只是走到了极端之后一种心理反应。贪婪绝不是欲望强烈那么简单,更重要是一种“最小化付出,最大化获取”的思维逻辑,所以最早的小骗局都以人性中贪婪性的特点设计为主,比如流行至少百年的“捡钱平分”、冒充高人招摇撞骗等等,在饱受各种骗局之苦后,民间也相应摸索出了“便宜就是当”,“不想占便宜就不会吃亏”等等民间智慧,所以虽然贪婪型的骗局依然可以大行其道,但奏效的难度也是越来越大。 恐惧型骗术最早应出现在各种邪教的传播过程中,直到现在“东方闪电”等邪教还在利用世界末日之类的灾难性恐惧蛊惑人心,小型骗术中的消灾驱魔也属于此类。但随着科技进步,非接触性的电信诈骗出现了,仅凭电话作为交流媒介,面对一笔笔巨额的被骗损失,笔者研究发现,此类骗局基本上都是运用了制造恐惧的特点。在取得被害人基本信息资料后,最初是直接威胁事主参与的洗钱等犯罪,后来是通过邮包内发现毒品、电话欠费等事由引出被害人身份信息被盗用,再迂回到涉嫌洗钱等犯罪。总之,犯罪分子都是在营造一种涉及到事主人身或财产安全的恐怖气氛,而且犯罪分子都是在冒充公检法机关人员,用“协助调查”作为威胁,通过指定“安全账户”、“下载安全软件”等等方式,事主因此产生足够恐惧后,随之也就“入局”了。当然不能排除,这其中有公民信任公检法机关的因素,但因恐惧而产生的信任本身不也是一个悲剧吗? 对比国外的电信诈骗也是高发,但美、日等国还是以“中奖免费参加豪华邮轮旅游”和“安排与偶像见面”等等贪婪型骗局为主。不能说国外此类恐怖型骗局就一定没有,至少可以说明利用公检法强力机关身份制造恐惧感的骗局在法制相对发达的国家一定是鲜有市场。由此可见法制教育还有着另一重社会意义,所以我们绝对不能把电信诈骗简单归结为公民素质问题,法制理念的普及,使公民明晰公检法强力部门的权利边界同样也是一个防范电信诈骗的重要途径。
当然仅贪婪与恐惧并不能涵盖所有骗局,比如还有一种情感型骗局,如“猜猜我是谁”、QQ盗号后的冒充好友、亲属诈骗等等是利用了人际交往之中的情感因素,但情感类与贪婪类骗局一般都不会使事主蒙受倾家荡产之类的损失,但恐惧类骗局的杀伤力则要大得多的多,也侧面说明了当前法制理念普及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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