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所谓路边就是指从路的边缘算起,行人通行路面宽度以行人能够安全通行的空间为度,一般情况下不超过1米。
(2)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和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不准追逐、猛跑,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因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驾驶员采取紧急措施来不及就容易出事故,一定要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直行通过,不要途中走斜线,因为路线越长,遭遇危险的机率就越多。
(3)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4)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5)列队通行道路时,每横列不准超过二人,儿童的队列须在人行道上行进,成年人的队列可以紧靠车行道右边行进。列队横过车行道时须从人行横道迅速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须直行通过,而且长队队伍在必要时,可以暂时中断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