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对劳动安全内容进行论证。
(2)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在接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后,对其劳动安全内容进行审查,并于30日内向建设单位提出审查意见。
(3)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①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
②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③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④大量生产或使用I级、II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⑤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份料的建设项目;
⑥安全生产监察部门确认的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需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建设项目,由安全生产监察部门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4)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并委托由国家经贸委批准的具备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预评价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并将确定的预评价单位通知安全生产监察部门。
(5)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补充、修改、完善劳动安全内容,并根据安全生产监察部门的要求,在初步设计文件中及在项目实施中加以落实。
(6)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会。安全生产监察部门提出的意见应写入会议纪要并在初步设计中落实。
(7)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报告后,共同进行认真研究,并从职业安全角度考虑,对能不能建设,提出结论。
对那些特别危险或尘毒危害特别严重、目前技术水平难以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项目,不应批准建设。对那些危害严重,已被证明是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又难改造的项目,应当限制建设。对厂址选在有开采价值的矿体上;地震断层地区和基本裂度9度以上的地震区;厚度较大的III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区;爆破危险区和采矿最终错动区;易遭受洪水、泥石流、滑坡等危害地区;不能确保安全的水库,尾矿坝下游区建设的工程项目,应不予批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