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举报制度
时间:2014-06-30 14:23
作者:[db:作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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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 XX 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鼓励群众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 本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在受理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时,必须遵守本制度。 (一)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设立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各相关部门和各县(区)分别设立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并安排专人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 (二)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和各相关部门对每起群众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妥善处理,并将投诉举报记录及时归档。对有明确被投诉举报人及其地址、具体违法事实的食品安全问题,应予以登记受理,填写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登记表。 (三)对于举报和投诉,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不得相互推诿。对可能涉及多个部门职能管辖的举报投诉,可以由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处理。必要时,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具体办理或牵头办理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可以指定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涉及食品的举报和投诉。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市政府和省食安办。 (四)各相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件。对涉及群体性、人员死亡等紧急重大事件,要急事急办,以最快速度进行处理。一般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在 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或立案查处,需检验检测的,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办结。具体办理或牵头办理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署名投诉举报人。对其他部门移送的投诉举报事件的处理结果,应函告移送部门。 (五)受理报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投诉的情况严格保密,切实保护举报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现举报投诉的案件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六)食品监管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举报投诉故意拖延时机贻误查处的或者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根据情节追究其责任。 (七)在全市范围内试行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对经行政执法机关立案查证属实的举报有功人员,可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而定按规定给予 100-2000 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