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在主要新闻媒体报开办专栏,定期向社会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二) 在电视台公共频道开辟专题栏目,每月报道食品安全相关情况一到两次;
(三) 向新闻媒体提供报道材料;
(四) 召开食品安全信息通报会;
(五) 举行食品安全新闻发布会;
(六) 通过网站发布信息;
(七) 邀请新闻媒体参加有关食品安全工作会议;
(八) 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新闻媒体采访;
(九) 其他发布方式。
第九条 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内容
(一) 近期颁布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规、规章和办法;
(二) 食品安全工作整体推进情况及采取的重要监管措施;
(三) 食品安全工作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
(四) 食品安全检验监控情况;
(五) 食品安全现状和消费警示;
(六) 食品安全风险性评估情况;
(七) 食品安全专项执法检查等情况;
(八) 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
(九)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十) 其他需要发布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新闻发布会形式
新闻发布会分为日常新闻发布会、特殊新闻发布会和临时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会根据工作需要随时举行。对于即时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自治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将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组织,予以发布。